欢迎来到中华木作文化产业联盟官网!
XXNR-T1-20140530095726
专题
木作网首页 >> 专题 >> 正文

建筑的“脊梁” — 大木作

2014年08月14日 13:44 作者:匿名 来源:中华木作网

摘要:

“大木作”属中国古典建筑术语,最早见于宋代李诫《营造法式》,其中将建筑的木料工程分为大木作和小木作两大类,凡与建筑整体木框架构有关的构件的规格,工料、归入大木作范围;大木作包括材,斗拱,栋,梁,柱,橼,檐,平坐,铺作,阑额,阳马,举折等。《清代匠作则例》沿用大木作的称呼,有时也称为大木作法。

大木作也是我国木构架建筑的主要结构部分,由柱、梁、枋、檀等组成。同时又是木建筑比例尺度和形体外观的重要决定因素。我国木构建筑正面相邻两檐柱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“开间”,各开间宽度的总和称为“通面阔”。建筑的开间数在汉以前有奇数也有偶数的,汉以后多用十一以下的奇数。民间建筑常用三、五开间,宫殿、庙宇、官署多用五、七开间,十分隆重的用九开间,至于十一开间的建筑。

除了西安唐大明宫含正殿、麟得殿遗址和北京清故宫太和殿以外,还没有见到其他的实例。建筑中各开间的名称又因位置不同而异,正中一间称为明间,其左、右侧的称次间,再外的称梢间,最外的称尽间,九开间以上的建筑则增加次间数。各间面阔(即开间的尺度)在夏、商宫殿中都是相等的,到南北朝时石窟中雕刻的建筑还有这种做法。后来中部各间相等,仅端部一间减窄。在宋代建筑遗物和《营造法式》中,各间面阔有相等的;有当心间稍宽、次间较窄的;也有各间不匀的。元以后也大体如此。

屋架上的檀与檀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,清代称为“步”。各步距离的总和或侧面各开间宽度的总和称为“通进深”,亦即前后檐柱间之水平距离。有时则用建筑侧面间数或以屋架上的椽数来表示“通进深”的,这时常简称为“进深”。清代各步距离相等,宋代有相等的,递增或递增以及不规则排列的。

由《考工记》所载“攻木之工七”,可知周代木工已分工很细,以后各代分工不同。宋代房屋的附属物平棊、藻井、勾阑、博缝、垂鱼等的制作,归小木作,明清时则归大木作。宋代大木作以外另有锯作,明清也归大木作。木构架房屋建筑的设计、施工以大木作为主,则始终不变。

大木作建筑

总的可分为外柱和内柱。早期木柱大多为圆形断而,下端埋于土中,然后用土填塞柱穴.再予夯实。商代时已于柱下置卵石为柱础。秦代已有方柱。汉代石柱更增加了八角、束竹、凹楞、人像柱等式样,并出现倒栌斗式柱础,柱身也有直柱和收分较大的二种,但由于实物都是仿木的石构件,与真实木构可能尚有一定距离。南北朝时受佛教影响,出现了高蓬瓣柱础和束莲柱和印度、波斯、希腊式柱头,但外来的形式后来没有得到发展。宋代以圆柱为最多,另有八角形和瓜楞断面的,《营造法式》中已有梭柱做法,规定将柱身依高度等分为三,上段有收杀,中、下二段平直。元代以后重要建筑大多用直柱。明代南方某些建筑又复采用梭柱。

柱的断面、高度与建筑尺度的关系,在《营造法式》中已有规定 。出于人们对建筑材料的结构特性有一个认识过程,所以柱径与柱高间的比率也有一个变化过程,一般是从大到小。

古代建筑的内外柱有等高的和不等高的。按照室内空间的不同要求、荷裁的大小来选择长度和断面不同的柱子,应当说是合理的,因此内外柱不等高和不等径的出现是结构上一个进步。


[ 网站编辑:Alinna ] 已有 27201 次点击
分享到:
XXNR-CL1-20140530095503
相关新闻
XXNR-CR1-20140605121812
XXNR-CR2-20140605121547
XXNR-B1-20140530095648